崔律师购买的轿车因质量问题退回厂家,她要求税务部门退还全部车辆购置税款,但是税务部门却扣减了已缴税款的10%。崔律师以“违法征税”等为由,将丰台区国税局告到法院。昨天,记者获悉,丰台法院判决丰台区国税局的行为适用依据正确、程序合法,驳回了崔律师的诉求。
崔家楠律师诉称,2008年6月,她购买了一辆小轿车,并向丰台区国税局缴纳车辆购置税45299元。后来,因汽车质量问题,她将汽车退还厂家,拿回全额购车款。她要求丰台区国税局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,但对方扣留了10%的税款。崔女士认为,被告没有说明被扣款项性质、名义和去向,而且税务部门的扣税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《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》的第24条规定,但这只是规章,并非法律,对方扣税系违法。她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被扣减的税款,并给付利息。
被告丰台区国税局表示,原告申请退税时距其纳税申报之日已超过一年,依据国税总局相关规定,“因质量原因,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,纳税人申请退税时,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,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%计算退税额;未满1年的,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”,己方为原告办理退税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和过错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丰台区国税局依据国税总局相关规定,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%计算退税额,办理退税,同时开具了退税票证的行为,适用依据正确、程序合法,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。据此,法院判决驳回崔女士的诉求。宣判后,崔律师表示,“我会考虑提起上诉。”
原作者: 记者武新